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规定,决定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改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获取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三、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后的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11月4日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作为法定凭证,在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等税收征管中发挥了应有作用。随着信息化加速发展,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弊端日益显现,难以满足当下涉税业务高效便捷办理的需求。非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具有便捷、安全、环保等优点,能有效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改善纳税人办税体验。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由印刷制式调整为非印刷制式是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改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获取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三)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税款后,税收征管系统即可生成《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纳税人将已经取得《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经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对缴税、退税相关信息后,生成《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纳税人将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办理流程相同。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为纳税人输出打印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票面自动加载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可补打。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