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
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例如: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例如:

共晶技术应用于冶金、热处理工业。一种液相在一定温度下同时结晶出两种不同成分和不同晶体结构。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例如: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饰 指定使用商品:缝纫机油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例如: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例如: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玻璃杯(容器)
(六)单一颜色
例如: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箱、包
注: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注:表示使用商品的效果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例如: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九)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例如:

(十)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例如:

申请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十一)常用祝颂语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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