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基本逻辑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一、刑事合规的理论属性
刑事合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概念,而是横跨法学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实质性涉及企业内部合规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另一方面,在法学领域内部,刑事合规又具有多学科交叉属性,不属于任何单一的法学学科或立法门类。
刑事合规因与企业刑事责任相联系,是一个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概念,但又超出了传统刑事规范法学的范畴。较之作为规范性学科的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合规更具实质性联系的,是作为事实性学科的以预防犯罪为己任的犯罪学。一方面,立于国家层面,无论是立法上创制刑事合规制度、设定企业合规有效性的构成要素,还是司法实践中评价企业有效合规的标准,所涉及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把握预防的基本要素”与“如何保障预防的实际效果”,因而合规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均不能偏离“预防”的应有含义。另一方面,立于企业层面,刑事合规的过程,作为企业主动避免刑事风险的过程,重心并不在制定合规制度与建立合规机制层面,而在致力于加强守法自我监管、消除内生性致罪因素。这既是企业有效避免刑事风险、夯实自身生存发展根基的不二法门,也是21世纪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手段。
二、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关系
在应然意义上,如果传统企业合规中的守法自律机制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企业及其员工的犯罪现象就可以得到根本遏制,就不必频繁动用成本高昂且副作用明显的刑罚。但传统企业合规长期实践表明,原本意境极佳的企业合规,其实际运行往往沦为形式化的合规或投机取巧型的“假合规”,既难以在企业层面促进法的普遍遵守,更无助于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企业合规的有名无实与企业犯罪危害日益加深的现实,在呼唤着作为最后保障手段的刑事制度介入。
一方面,传统企业合规语境下,即使企业有合规的意愿,也普遍面临着合规动力不足的问题。企业,作为制度化设置的盈利机器,成本与收益永远是其关注的核心。实质性合规不仅意味着需要更大的成本投入,而且更需要改变“只有精于成本控制的财务而无专注守法监管的法务”的传统治理缺陷。这决定了,如果没有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的“让有效合规者获利、让无效合规者付出代价”的强大激励机制,装点门面的合规现象便无法避免。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企业合规原本就只是定位于防控企业运营中的相关民商事违法风险,压根就不是预防犯罪即消除、抑制内生性犯罪诱因设计和开发的,自然不具备有效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事合规产生的历史逻辑决定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更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而是传统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在刑事合规中,既吸纳了传统企业合规中“守法自我监管”这一宝贵要素,但又赋予了其更深刻的政策目的。传统企业合规可以为刑事合规提供必要基础和条件,但远达不到刑事合规的内在要求。这是把握从企业合规到刑事合规嬗变的前提性认识。
三、刑事合规兴起的现实动因
四、刑事合规的政策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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