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企业,目前账面亏损30万,老板从公司借了50万没有还,会不会要求我们按照利润分配交20%的个税?
答: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根据《财税[2003]158号_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贵公司老板从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该借款又未用于公司经营的,是存在缴纳个税的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税[2003]158号_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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