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前往探望给予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单位从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慰问或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工薪所得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对于员工生病,可以视为是“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予员工的慰问金也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政策。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员工慰问金没有发票怎么入账——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如果应付福利费有结余,列支“应付福利费--福利费”。应付福利费没有结余,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否则不做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如果应付福利费有结余,列支“应付福利费--福利费”。应付福利费没有结余,列支“事业支出--福利费”。
相关准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二)(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上述定义,支付员工生病慰问金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区分职工岗位类别)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由于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因此支付上述慰问金可以凭相关收据之类的自制凭证入账。而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并非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