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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集中在电子发票;引入了首违不罚及简易处罚理念;印制、开具、领用发票具体规定,笔者将重点修订内容归纳为以下三点,供网友参考。
一是与金税四期配套,对电子发票具体规范
金税四期的特点是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场景化,既提供数据,还帮助决策,其中重大突破是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哪些条款对电子发票具体规范呢?
第一新修订《细则》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二新修订《细则》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三新修订《细则》第五条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也有确保数据安全的义务。
第四新修订《细则》把数电票“额度确定”列入领用方式范围内,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风险等可调整数电票的额度。
第五新修订《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的权利。
第六新修订《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第七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第八新修订《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二是对接《行政处罚法》,引入首违不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明确《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术语外延
第一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九条细化“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①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②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新修订《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第三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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