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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这一章是资产重组财税的基础,笔者将其归纳六点,供网友参考掌握。
一是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必做两件事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定合并、分立、减资必做三件事:
第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二是公司合并、减资赋予债权人法定权利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是公司合并、分立后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建立同比例减资及减资补亏原则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五是公司合并有新招
一般来说,公司合并应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可公司合并。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两种特定情形:①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公司增资不同类型公司优先权不同、缴资时间不同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据第九十八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