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法制天地:欠税公告也有法可依

法制天地:欠税公告也有法可依 小华说税
2024-06-03
1
导读:关注“小华说税”,每天收获一点点!

关注“小华说税”阅读更多

日前,与几个网友聊天,网友诉说其烦恼,欠税2376元也被税务公告,咨询欠税公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有普遍性,笔者将学习心得分享给网友参考。

一是欠税公告相关规定

欠税公告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均有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欠税公告行为进行了相关规范。

二是按欠税金额大小分级公告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根据国税发〔2004〕138号《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独进行。

三是按纳税人类型确定公告频率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四是欠税公告的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国税发〔2004〕138号欠税公告是一种清税手段。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

第二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在欠税公告前,应当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尤其是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小华说税
1234
内容 340
粉丝 0
小华说税 1234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