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20年第9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①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税 额=销售额*0.5%
②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①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税 额=销售额*1%
②开具发票:
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改为3%征收率),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税 额=销售额*2%
②开具发票:
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税 额=销售额*1.5%
②开具发票:
按照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