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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已深入到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是税务征管日常工作之一,而且税务机关已建成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在税收实践中,个别企业出现的风险比较多而且比较频繁,哪些企业税务机关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呢?笔者将涉及到重点评估对象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供网友参考学习。
一是重点评估对日象的筛选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指出,税管员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开展的征管改革,取消了税管员,实现了税管员管事的转变,成立专门的税务评估分局,集中管理纳税评估工作,筛选评估对象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二是重点评估对象的确定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税收实践中,第一纳税人要做好税负的维护,防止畸高畸低。第二纳税人要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维护,防止纳税信用等级流到C、D级。第三纳税人要纳税申报等日常税收事物,防止纳税申报等不正常。
三是涉农行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四条、第五条指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涉农企业既是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行业,而且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时有发生,总局专门发文将涉农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