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2号),税务总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同时,各省份普遍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将由目前的按季度或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缴纳。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房地产公司,每月售楼面积都在变化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面积也在变动,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呢?加权平均数?还是统一使用申报期初的时点数?如果采取第一种方案,无法填写明细表;如果采取后一种方案,明显税款减少,存在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