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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2026年资产重组增值税合规适用要点汇总

南京税务|2026年资产重组增值税合规适用要点汇总 陇上税语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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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税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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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二、核心要点


本次新政核心要点:资产重组不征税政策不再以交易形式判定,严格以四大实质要件为标准,四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条件一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不符合要求情形:A企业仅单独出售闲置机器设备、空置厂房、单项技术专利、闲置金融资产,无配套经营业务体系,这种情况不属于资产重组范畴,转让收入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


条件二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不符合要求情形:企业转让整条生产流水线设备,仅交付实物资产,未划转对应生产员工,也不承接该业务对应的供应商欠款,资产包要素残缺,不适用资产重组不征税政策。


条件三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不符合要求情形:企业无实际业务整合、产业优化需求,刻意拆分企业资产、临时划转员工搭建重组架构,仅为规避大额资产交易增值税,属于恶意避税重组,无法适用免税政策。


条件四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要求情形: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有独立业务板块重组转让给小规模纳税人,主体身份不匹配,整笔重组业务不得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三、热点问答


问题一
仅转让部分独立业务板块,能否适用不征税政策?

答:可以。无需整体企业重组,只要转让的部分业务属于可独立运营的完整业态,且同步划转对应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完整满足四项合规条件,即可正常享受资产重组不征税政策。


问题二
重组标的包含金融商品、无形资产,是否适用不征税政策?

答:可以。2026年13号公告明确覆盖全品类资产,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全部纳入资产重组不征税范围,彻底解决以往金融资产、无形资产重组涉税争议问题。







来源: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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