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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费用的五个原则

总机构分摊费用的五个原则 小华说税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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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到分摊总机构咨询费遭到稽查的案例,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贯彻与预期收益配比等几个原则。笔者将总机构分摊费用的学习心得分享给网友,供网友参考。

一是实际发生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指出,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

从所得税法的角度看,实际发生贯穿所得税的始终,笔者在前面几期也讲过,强调实际发生并不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总服务费的分摊以实际发生为第一要素。

二是协议支撑原则

国税发〔2008〕86号指出,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进行分摊。

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分摊服务费要以签订合同、协议作为形式要件,否则会给子公司税前扣除埋下稽查地雷,影响分摊服务费的扣除。

三是独立交易原则

母公司分摊服务费同时也强调了独立交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国税发〔2008〕86号指出,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独立交易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不但是母子公司交易要遵守的原则,而且子公司之间交易也必须遵守,也是税法强调的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四是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笔者接触的案例来看,其分摊服务费按照分支机构存续的时间进行分摊,很显然与预期收益不相关,调整分摊的费用理所应当。

五是收入申报与费用扣除对应原则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税收实践中,总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往往容易漏作收入,带来税收风险,增加税收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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