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债务人以汽车抵债,税务如何处理?同时债务人要求不得出售,债务方不开具发票,后续如何处理?(如此蛮横的债务人
)
案例:
债务人:白酒成本价100万,市场价150万;
债权人:应收账款200万,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公允价值170万;发生转入 白酒的税费10万。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解读:
一、债务重组所得与损失的税收金额确认
财税〔2009〕59 号中所指的“债务计税基础”即: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债权计税基础”即: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不允许扣减计提的坏账准备。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注:不以实际货币给付或非货币资产权属转移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债务重组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疑惑:
1、债务人对抵债货物不开具发票,是否有偷税嫌疑?债权人如何获得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证明?
2、对于偿债货物,债权人未取得发票,如何确认债务清偿额?后续如何处理该批货物?该批货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