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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别,如果粗读文件确实看不出有很大区别,前面已分享学习心得两期,这一期将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继续分享供网友参考。
一是建筑物的折旧费处理不同
《指引》定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财税〔2015〕119号定义的加计扣除的折旧费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比较二者的规定,很明显从事研发的建筑物的折旧费有明显的区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比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的范围较广,外延更宽。
二是折旧费、摊销费的处理基础不同
《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与摊销费用着重点的是会计上归集的折旧费与摊销费,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加速折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费与摊销费用基于会计上的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强调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税前扣除,指出“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从二者的规定看,折旧费与摊销费的处理基础不相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与摊销基于会计核算;而加计扣除的折旧费与摊销基于计税基础。
三是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处理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要求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与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指引》中没有相关规定,笔者从《指引》定义强调折旧费、摊销费定义来看,强调“用于研发活动”,因此企业也有必要进行记录、分配用于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折旧费与摊销费,但是即使没有记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如果使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分配,也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加计扣除的折旧与摊销严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与摊销,强度为总体不能加计扣除与部分不能认定的关系。
四是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没有长期待摊费用之说。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知识,有兴趣的网友可阅读《实践园地|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五是二者均强调用于研发活动
《指引》定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财税〔2015〕119号折旧费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摊销费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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