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在群里看到一个小伙伴的提问,大概意思是:一员工8月份入职新公司,9月份发放工资后进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5000*8个月填写,还是5000*1个月填写?当然是按照5000元填写了。
在给出答案之前,有些小伙伴似乎不太清楚到底是按照1个月减除还是8个月?为什么?因为大家看到“累计”这两个字就开始不确定了!虽然是个小细节,但是在实操中一点都马虎不得,猫叔给大家讲下个税预扣预缴时,到底如何填写一些容易混淆的填报项目?

(此申报表非自然人电子税务系统客户端导出来的申报表,一般到大厅申报个税时会用到)
首先,个税一般是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实际申报时,容易混淆的一点:税款所属期到底是员工劳动的月份,还是发放工资的月份,亦或是申报的月份?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所属的月份,即发生了代扣税款的行为,也就是我们申报表中的税款所属期。
举例1:某公司6月份员工工资,在7月15日发放,8月15日前完成个税申报,在填写个税扣款申报表时,税款所属期应该填写发放工资代扣税款的月份,也就是7月。
其次,申报表里“收入额 ”和“收入”填写区分。
有些小伙伴可能会把收入额等同于收入,其实不然,如果企业还支付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时,需要填写“费用”一栏,同时如果发生免税收入,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三者关系如下图:

最后,累计减除费用如何填写。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当年截止至税款所属期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月份
举例2:乙公司7月份新入职员工一批,9月份申报8月份发放的7月份公司,累计扣除的费用是应该是多少元?为什么?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的答案分为3种:
第一种是说按照5000元扣除,因为发放的是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扣除5000元,第二种是说按照8个月扣除,从1月累计到发放工资的8月,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8。最后一种,按照2个月扣除10000元的。
最后一种是正确的!按照2个月扣除10000元。
在国税局2018年第61号公告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7月新入职的员工,从7月到税款所属期(8月)在乙公司任职受雇月份数是2个月(即7月8月两个月),所以累计减除费用=5000*2=10000元。(理解的小伙伴请记得文章末尾点赞)
实际申报个税时,一般都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个税申报扣缴,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等,系统会自动累计,所以小伙伴不用太担心金额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