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了《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这是第三次进一步完善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内容及开具,为跨境经营发挥良好的积极作用。
一是这次完善调整的内容
根据总局国际税务司的相关解释,这次完善调整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
第二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三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
第四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二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应用场景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中国居民的“税收护照”。根据文件及总局的解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用场景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网络规模居世界前列,《税收居民证明》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第二外国政府监管需要。
第三外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明税收真实事项需要。
三是税收居民身份的探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了居民个人(企业)与非居民个人(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我们将身份证明称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是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独立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是可由总机构、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并关联相关的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填开《税收居民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请网友阅读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4号公告,这里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