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买卖双方影响非常大。不仅影响到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还涉及到增值税三个附加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等等,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更存在着过去的合同要不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未来的合同该怎样签?整个的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都会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首先把买卖双方分为有购销合同购买和无合同购买两个方面,并重点说一下有购销合同的变化。

1、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写明是17%或是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降税政策出台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我个人认为,由于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的条款会随着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税率是由国家统一调整的,不可能自行规定税率,双方可以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者是补充协议。
2、增值税税率下调,客户可以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我个人认为是否构成调整合同价款,要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是解除,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不能自己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是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3、降税前企业订立的合同已生效,但没有付款,对于税率做出的变化应该如何应对?如何开具发票?
合同生效是在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确立了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并由此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税法上纳税义务的产生应遵从税法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了应该开具哪种税率的发票。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降税之前的,应当开具之前税率的发票,反之应当开具之后税率的发票,因此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没有付款,我们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
(1)没有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其他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确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是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