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同学问:您好老师,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有个合同,每个月收款12万,但是这个包含4万的设备款和8万的制作费,两年之后设备归对方,我们每个月就只收制作费.那这个设备怎么做账呢?
我想了想,这不仅是做账的问题,这个合同签完就有可能多交税。
第一,这个每月4万,2年96万元的设备款,会被认为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
第二,每月8万元,2年192万元的制作费,会被认为是是提供的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按同学的说法,每月收款12万,只按制作费来收取,这就产生风险了。
这个风险来自于税务局判断该企业的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着相似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是兼营,又未分别核算,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要按13%的税率来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针对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可能是销售服务,也可能是销售商品。只要其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就构成了混合销售。构成混合销售后,要么按服务计税,要么按货物计税,不再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也不再从高税率计税。
在税率判断上,依据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来划分,凡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或者“以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就按销售货物处理,税率为13%,否则按销售服务处理。
那么,这家企业的销售行为应该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呢? 这就要依靠分析了,纳税人有纳税人的分析,税务人员有税务人员的分析,稽查人员有稽查人员的分析,未来打官司的法官也有法官的分析。
提供设备与提供服务的制作费是“一项销售业务”还是“两项销售业务”?我们应该从企业的性质、签订的合同、业务实质、交易常规进行判断。
很可惜,该同学并没有提供更详细的介绍供我判断,我也只能说一句:您先别忙着做账,这样签合同,可能多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