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鹿2020年生病住院,当时对于医保未报销部分公司给予报销。近期,税务稽查局对此部分提出疑义:公司报销部分是否合并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对此,小鹿不经质问税务局:难道这部分不属于生活困难补助😅
税务局一一解释:首先,您是通过费用报销方式获得,一般补助是以现金方式直接补贴;其次,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您这不符合。
小鹿欲哭无泪😭
经查阅各种资料,目前除了广州税务有明确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十、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医疗费征税问题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生活困难补助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目前全国各地对医疗均实现了医保统筹。因此,目前各地税务局普遍对单位报销的医疗费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