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朋友咨询我,说去年他从单位(非上市公司)离职了,单位把他的股票期权回购了,给他算了一笔钱,然后离职补偿加竞业限制条款补偿金又给他算了一笔钱,然后把上面说的两笔钱和他最后一个月工资合并到一起发并做了工资薪金的申报。结果今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他去年的收入超过100万,达到了45%的最高个税税率,要他补一大笔税。他问我:原单位这样给他申报,对吗?
我的回答是:
你是不是得罪了你们单位的财务?还是你们单位财务真的业务不精?这个很明显应该分别计算的收入,为什么混在一起发并且申报?
先说说股权激励,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这个单位将股权转让收入合并到综合所得并申报的做法是错误的。
再说说离职补偿个税,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由此可见,这个单位的财务将离职补偿金并入综合所得的做法又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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