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鹿在云南省成立A公司,并在全国各地设有50家二级分支机构。
哎,近期小鹿很是烦恼,因为北京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到当地主管税务局的税务文书,协查一张开票日期2022年2月份的餐票,核实是否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倒霉啊,大海捞针般找啊找,默念万遍别入账,别入账……,可惜还是发现了它,闪瞎了我的鹿眼啊。
该发票金额仅有1,500元,2022年度公司按照发生费用的60%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此次补缴税款仅有225元。分摊到每家分支机构平均不到2.25元,即使包括滞纳金也平均不到3元,需要动员50家分支机构前往税务大厅更正。小鹿愿意承担,并积极配合,但不要这么麻烦啊。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拯救了小鹿,该项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经小鹿和总机构和北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协商沟通,最后终于敲定仅在这两地补缴税款。感谢!
还没来得及开心,问题又来了,那么如何填报更正申报表,因为是非常规事项,主管税务局各曾经上报,最终敲定按如下表更正:
幸好,不是总机构被查补,否则按照此公告27条规定,依旧需要将补缴税款分配到各分支机构。
小鹿啊小鹿,接下来可要严控税务风险,严控报销制度,提防接受虚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