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自查,拥有异地房产,是否踩了税收风险的坑(下)
小鹿说税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预缴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申报税款: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申报税款: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3、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3)其他凭证。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温馨提示:转让时,务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