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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偏差”成为企业“隐形雷区”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偏差”成为企业“隐形雷区” 小鹿说税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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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荒补税

     最近北大荒补税超14亿元事件沸沸扬扬。


     其实2018年,税务局曾以公司非职工承包农业分公司耕地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补缴2016-2017年两年企业所得税,合计税款2.61亿元,滞纳金0.46亿元。


      针对从“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税企一直存在争议。北大荒2018-2020年三年公告均以“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说明。


     小鹿推测,针对从“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税企各执行政策如下:

     税务局执行政策:《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规定: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大荒执行政策:《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如果按照民法典委托合同解释,那么北大荒委托非职工家庭农场从事农、林等项目,北大荒是费用支付方,而不是收入取得方。则可推测民法典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但是何为“承包”?何为“委托”?税务并未明确界定。关于“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推测税企双方均未能就争议条款的适用提供充分且排他性的法律依据,最终采取暂按北大荒免税政策口径执行,2016-2017年税款估计也未进行补缴。


       二、适用税收政策条件

     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务必严格把控适用主体身份、政策有效期限及具体执行口径等核心要素。当前,金税四期全面深化应用,税务机关征管日趋精准化、严格化,特别针对行业内曾普遍采用但存在瑕疵的历史操作,应立即启动专项梳理与整改,确保逐项对标现行政策,切实防范并化解税务风险。

    一是持有永续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时,是否需要考虑持有时间12个月的因素?

     二是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时,如何界定连续持有12个月的时限(从买入日到宣告日连续满12个月、从买入日到权益登记日连续满12个月、从买入日到卖出日连续满12个月抑或其他?)

     三是取得通过港股通购买的H股享受免税时,是否满足条件?(购买渠道?H股?红筹股?12个月等条件是否满足)

     四是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时,是否剔除了补充医疗保险中的意外险等险种?

       ................

      

      三、实操建议

     面对政策的不确定性,政策理解的偏差,往往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此时务必启动“事先裁定”机制或“税企沟通”机制。     

      金税四期下,面对“模糊地带”政策的执行,终究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切不可心存侥幸,秉着“法不责众”的心态执行税收政策。适用税收政策时,务必按照税收政策逐条校准,结合业务实质、身份主体、政策时效性等条件检验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将“历史惯例”误认为“合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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