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是否可以再用废弃的企业名号做生意,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可能已被转为非正常户。笔者将非正常户的危害性做一期公众号文章供网友参考。
一是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网友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要把握:
1.有三个月的“容错纠错”机会;
2.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3.税务不能人为地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是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网友对解除非正常户把握两点:
1.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2.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
三是非正常户有什么危害
笔者认为认定为非正常户危害性比较大,笔者将相关的文件列举供网友参考。
1.收缴或停止供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所开具的发票为异常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下游收到异常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已抵扣或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做进项税转出或者追缴出口退税款。
3.歇业期间不适用简易申报
《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不适用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适用“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4.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5.随时公告欠税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6.纳税信用评价直接判为D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第九项、第十项,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经营主体也直接判为D级。
本地企业判断为非正常户,企业负责人在外地注册的企业也判为D级不足为奇了。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会采取比较严厉的管控措施,这里不赘述,请网友阅读《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