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栏目报道,2020至2023年,“网上售课”主播王仲焘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19.61万元,北京市税务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1.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笔者对查处网络主播偷税并不感到意外,有兴趣的是其作案手段——转换收入性质。王仲焘的骚操作为什么未得到税务的认可呢?
王仲焘在网络平台销售知识付费型创业课程,于2020年在上海成立了上海黑红梅方教育科技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并将其销售课程取得的收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综合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从以上我们可以归纳一个结论,个人从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从直接劳务的服务对象获取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也许网友认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税率相差不大,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目不同,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差比较大呢?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实践中,经营所得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综合所得。
税务稽查发现,王仲焘虽然从上海黑红梅方教育科技中心取得收入,但是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正常经营支出,所有收入最终转入王仲焘个人账户,证明该企业仅为空壳壳体,用于人为改变收入性质,不具备真实经营功能,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改变收入性质偷缴个人所得税,落得一个补税、罚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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