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税务稽查,这是企业最后一次的“自我救赎”,否则......
猫叔说税 
近几年来,财税新政是一茬接一茬,都说会计越老越吃香,猫叔并不这么认同!
无论是作为管理层还是基层财务工作者,都是紧跟着国家政策后面随时更新知识,而新政下,税务征收环境也趋紧,在执法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博弈”中,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经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给自己买下了风险隐患。
即使企业自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意愿,作为企业的一名普通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听到“税务稽查”四个字也是很害怕的,猫叔这里做个调查,看看有多少小伙伴们被稽查过?
大家做完这个小调查后,猫叔就和大家一起聊聊税务稽查的那些事儿......刚刚做完调查的小伙伴们,也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自己“心惊胆战”的稽查体验!

企业一旦通知被税务稽查,整个过程中,当事企业和财务人员都会感到担惊受怕同样还伴有不爽!不过,最不爽的是,稽查结果出来后可能还要面临一系列的处理、处罚后果。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定制一批家具,在发货日时购买方B公司单方面违约,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赔偿A公司10万元违约金,但是A公司收到后记账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被税务稽查时发现,税局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追缴了企业所得税款25000元。
正常情况下,除了追缴回少缴纳的税款,税局还会处以少缴税款的罚款。 对于具体罚款多少,定性不一样,处罚依据的条款也不一样。
如果被定性为偷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少交税款50%到5倍的罚款;如果不被定性为偷税,可能适用的是第六十四条规定,视情节,处以少交税款50%到5倍的罚款;
有人问了,这处罚的倍数区间都是一样的,有啥区别啊?
区别在于这种情况的性质不一样。不同情形下,征管机关对于处以少交税款的罚款是有很大的裁量空间的,要知道50%到5倍的罚款,对纳税人来讲还是影响非常大的!
那么实务中,税务机关到底是依据什么确定罚款的倍数区间呢?
理论上是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但是这种情节轻重本身也不是一个可以量化衡量的。
总体上,目前状态下,如果违法性质比较恶劣,比如偷税、故意虚假或者接受虚开这一类的,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处罚的倍数较高吗,而一般性的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政策理解不正确或者企业内部流程内部制度不健全导致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一般处罚较轻,会按照最低的50%进行处罚。
具体各地执行起来,可能又有点不太一样,有些地方税务稽查后只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就只追缴税款,不处以少交税款的罚款,这对于纳税人来讲相当的友善友好了!
政策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乍一听,0.05%并不多,其实一年算下来,这个比例是不低的。实务中,滞纳金停止计算的时间一般以税款实际入库时止(特殊情况除外)。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点,税务机关的滞纳金是无限期加收的,所以一旦产生滞纳金尽快处理,如果不缴纳,你放心,系统会自动加上滞纳金,直到永远...... 至于以后会不会改变计算方式,那就等时间验证吧!
下面这个对话,是税务机关要求涉税企业进行“纳税自查”(自我救赎)。
一般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我检查税务机关指定年度各税种申报和缴纳情况等,自查结束后再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报告表”,说明一下自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当然税务稽查部门也会审核的,不是说你提交什么税局就完全相信)。

税局核查后拿着“自查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者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等。对于纳税人自查主动补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都不会对补缴部分进行处罚。
很多企业会抱有侥幸心理,对于这次自查敷衍了事,填列一些印花税的小问题交差了事,或者虽然自查发现了问题,但是仍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将其转入稽查!此时再处理的结果就大相径庭了!

比如某当事影星,没有珍惜“自我救赎”的机会,最终导致其被追缴税款2亿多元,罚款高达6亿多元,处罚的倍数基本上是三四倍,接近顶格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以上,猫叔给大家具体聊了聊税务稽查后果以及自查救赎的重要性,如果大家想了解税局稽查常见的套路可以查看下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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