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当是工作记录看,对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是有一种看法:“总分支机构不需进行分配税款,直接按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即可。视同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与全国各地口径一致。”
2.至于是否全国一致,似乎并无定论。
3.“视同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文件没看到,也许是实际执行如此。
4.从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这些在官方问答可以查到),推导不出不能享受任何优惠。
5.加计扣除的逻辑是这样:因为有支付残疾员工工资这一事项的存在,并且将其填表加计扣除,所以适用政策,可以扣除。
6.现在不能扣的逻辑是,一开始的原因就不同。
7.不是你有这个事,而是你是这种人,特殊的,视同独立纳税人。
8.不能享受小微优惠税率=A,不能享受任何优惠=B,不准加计扣除优惠=C
9.从A到B的逻辑链条是不是完全不能质疑的?
10.A就是A,B就是B,从A到B,如果说理不通,则逻辑不成立。
11.优惠按类型分类,A(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跟C就是不同类型的,看申报填表就可知。
12.细分的逻辑要求我们区分优惠的不同类型,区分出,过程优惠,结果优惠。
13.在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前是加计扣除,你不能连我计算的过程都要干预。
14.本来从成文法的税收政策,对此是不明确的,明确的就不需要推导了。
15.这就是搞身份歧视,同样存在支付残疾员工工资这一事项,仅因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就分别适用政策。
16.不仅于法无明文规定,也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公正、法治不符。
17.实务中纳税按视同独立纳税人,独立如何解释?
18.计算方式都不同,都还没到计算应纳税额的这一步。
19.关于身份歧视,想想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继承权的规定。
20.执法时不能机械、僵硬地理解政策。
21.执法如果考虑纳税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税收政策难免不完善,需要有点容纳空间。
22.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国家统一,都按推导来执行政策。
23.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影响法制的建设,执行的效果。
24.展开的思考:有事项,不让扣,常理难以理解。
25.至少结果的差异可以接受,但过程中的歧视,难以接受。
26.所有的思考,都要回到大前提可不可以接受的基础上。
27.主管税务人员是职业判断,我们也是职业判断。
28.观点冲突时,如何取舍评判。
29.判断的质量是如何评价的?判断在标准框架下做出。
30.当标准不明确时,对于优惠的理解是按字面扩大解释、字面解释、缩小解释?
31.不准扣除,就是影响合法权益的决定,行为。
32.判例有2017年最高院的广州德发案判决书。
作为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的解读是这样:“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的剥夺。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