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同学在税务大数据分析群里问了一个复杂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我把它贴在下面:
税收政策疑惑:
比如某房开企业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只有非住宅项目,是两栋综合楼,其中一个决定自持,预售许可证上不作为可售面积;另一栋对外销售。土增清算时,自持部分已办自有产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缴纳了房产税。
成本核算方面,将两栋楼作为两个成本对象,直接成本费用如建安成本,直接计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若两个成本对象的单位成本差异较大时,可能有两种成本确认方法:
一、两个成本对象的全部成本费用合计,全部作为共同成本费用,再进行分摊。
文件依据:省局出台的三分法,非住宅作为一个清算类型。理由:非住宅作为一个清算类型,就是最基本的成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
二、因成本核算清楚,且一个为新房、一个为旧房,不将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合在一起,认新房的成本费用,而对新房进行清算。
主要理由是参照以下文件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很显然,若自持部分的单位成本比对外销售部分的单位成本更高时,选一对企业有利;反之,选二对企业有利。
现在搞不明白的是:清算对象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三分法就是最基本的成本核算项目或成本核算对象?是税务机关只认第一项?还是税务机关有权按有利于征税原则选一或选二?
我看完以后,确实是一个头,两个大。我早在很多年前,就慨叹过土地增值税是最复杂的税种,并且在前不久,还专门写了两篇文章《土地增值税,最难搞懂的税》《不悲不喜,土地增值税就在那里》吐槽这件事。
本来想就此回绝掉这位同学,说我不会,也没什么丢人的,术业有专攻
这和外科医生回答不了妇产科的疑问是一个道理。
转念一想,咱自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不代表别的专家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学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并不在乎你大牛老师解答的,还是其他老师解答的。
说起大牛,除了我自己厚脸皮给自己起了这么一个笔名之外,我一下子想起来房地产行业也有一个真正的大牛老师——牛鲁鹏,我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介绍过他,《有一束光,照进房地产业的千沟万壑里》,他写过下面这本书。
牛鲁鹏老师是房地产方面的税务专家,那请他来回复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那不是手到擒来?于是,我马上给牛鲁鹏老师发了“求救”信息
牛鲁鹏老师迅速回了我信息:我在列车上,今天白天在潍坊出差,回复会晚点儿,还请您多担待哈。
到了晚上,牛鲁鹏老师发来了他详细的回复,我把牛鲁鹏老师的回复也贴在下面:
你看,牛老师的回复非常有条理,又清晰准确。他先梳理出了相关概念,然后对业务进行了分析,还给出了容易误读的理解。这个就叫专业。
牛鲁鹏老师在百忙之中还给本不是他的业务对象的我及时做了解答,态度又特别谦虚,又多么乐于助人。所以,有房地产方面的税务难题,找牛鲁鹏老师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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