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工抵房契税三关判定:权属落谁名下、谁是承受方、按哪个价计税
先看两个已经落地的处理决定,都在吉林。
第一起,某建筑公司2014年承建府宁小区9#商业楼,2016年4月经双方协商,开发商用两套房屋作价477万元抵付工程款。房子过到了公司名下,公司没有申报契税。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作出处理决定,追缴其未缴税款。
第二起,个人通过《三方抵房协议》,以设计费抵顶方式取得两处商业网点,申报时把不动产计税依据压低了,被认定少缴契税37.70万元、印花税0.15万元,被定性偷税,拟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18.92万元。
两起案子一个共同点:房屋实实在在过户到了承受方名下。契税跟着权属走,跟这笔业务被叫作什么无关。
法条只问一件事:谁承受了权属
《契税法》第一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二条第三款: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以房抵工程款"在税法上从来不是模糊地带,法律早就点了名——偿还债务,征契税。
怎么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二条给了口径:以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权属的,参照房屋买卖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第三条接着说清楚: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所以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房屋权属有没有转移到建筑公司或建筑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以及合同上的承受方写的是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