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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生产"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的“带背板的溅射铟金靶材组件”销售给下游11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退税款1.7亿元

某生产企业"生产"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的“带背板的溅射铟金靶材组件”销售给下游11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退税款1.7亿元 明哥说税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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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生产企业"生产"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的“带背板的溅射铟金靶材组件”销售给下游11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退税款1.7亿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公〔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5-26 11: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翔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三户纳税人: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已搬迁等原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文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通翔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三户纳税人)2025-14.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26日

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公〔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06-17 15: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江苏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两户纳税人: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已搬迁等原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具体文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江苏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两户纳税人)2025-16.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內容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稽处(2025)41号

如皋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2MA1NFLTM31)
我局(所)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7月-2021年12月期间,为规避白银、黄金材料出口不能退税或含金银产品中白银、黄金成本比例超过80%不能退税的规定,将铟金、黄金等贵金属简单加工后伪装成并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的“带背板的溅射铟金靶材组件”销售给下游出口贸易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中开具给镇江X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发票412份,开具给江苏X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327份,开具给江苏X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票217份,开具给镇江X 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发票127份,开具给南京X格丽斯服饰有限公司发票51份,开具给泰兴市X泽实业有限公司发票50份,开具给镇江市X畅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票6份,开具给镇江X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票8份,开具给南京X菲特斯服饰有限公司发票6份,开具给南京X励新商贸有限公司发票5.份,开具给南京X贸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1份,共计开具12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1037861077.12元,税额合计 170034981.37元,价税合计 1207896058.4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21 年12月期间对外开具12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发票金额合计 1037861077.12元,税额合计 170034981.37元,价税合计 1207896058.49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六日

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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