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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近一半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大幅缩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范围的占多数

将近一半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大幅缩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范围的占多数 明哥说税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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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将逐步停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明哥说税”按:去年12月以来,部分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陆续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停机进行功能优化升级的通告(公告),启用数字税务帐户。

其中:

天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系统已为您开通税务数字账户...”相关消息提示的纳税人,后续将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新疆、陕西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可自动归集发票数据,进行发票的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青岛、吉林、宁波、深圳、浙江、江苏、海南、湖北、黑龙江除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特定业务类型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注:青岛未说明哪些属特定业务类型


辽宁非受票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山西、江西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


附:相关通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停机进行功能优化升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停机,停机期间将进行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停机时间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将于2022年12月27日20:00至2022年12月28日6:30停机升级,特别提醒停机期间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2022年12月27日19:00前登录纳税人端开票软件,自动下载离线开具时限,届时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发票,否则会影响您发票开具。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22年12月27日20:00至2022年12月28日6:30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勾选和发票用途确认业务。

(三)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于2022年12月27日20:00至2022年12月28日6:30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查验业务。

(四)电子税务局、手机税税通将于2022年12月27日18:00至2022年12月28日6:30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将不能通过网上办理涉税业务。

二、优化升级的主要功能

从2022年12月30日上午8:00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将开通“税务数字账户”功能,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直接使用发票用途勾选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从2022年12月28日6:30起,只有特定业务类型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您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消息中心”可查询是否属于特定业务类型纳税人。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上线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现将启用功能介绍如下:

        一、新增税务数字账户功能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系统已为您开通税务数字账户...”相关消息提示的纳税人,后续将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其中纳税人比较常用的功能为发票勾选确认,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需纳税人额外学习。

        二、新增征纳互动功能

        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对于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文字、图片、屏幕共享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

        如果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以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关注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专题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

                   2.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于2022年12月27日20时至12月29日0时期间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停机升级,12月30日0时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电子税务局暂停发票领用和代开发票业务,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暂停发票勾选和发票用途确认业务,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暂停发票查验业务。

特别提示,停机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税务UKey版)暂停发票实时上传及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下载功能,开票可采用离线开具方式,待系统升级完成后可联网自动上传离线开票数据。

二、自2022年12月30日0时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可自动归集发票数据,进行发票的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三、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对于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文字、图片、屏幕共享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

五、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时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停机升级及新功能上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3-20 11:2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计划于2023年3月20日18:00至3月21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和电子税务局进行停机升级,3月22日8:00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电子税务局、吉林移动办税APP、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3月22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特定业务类型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对于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智能机器人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智能互动、人工互动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

五、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时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0431-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功能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3-2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计划于2023年3月27日18:00至3月28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3月28日起,
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3月30日起,
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纳税人在使用期间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0574-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功能调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16:48: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计划于2023年3月27日18:00至3月28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3月28日起,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3月30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纳税人在使用期间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0755-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功能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计划于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4月25日起,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纳税人在使用期间如果遇到问题,可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启用及部分系统停机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将于2023年4月27日上线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为确保相关功能顺利上线,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停机,停机期间将进行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停机时间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停机,2023年4月25日8:00后恢复运行。特别提醒,停机期间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2023年4月24日17:00前登录纳税人端开票软件,提前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停机,2023年4月25日8:00后恢复运行。停机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勾选和发票用途确认业务。

(三)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于2023年4月22日20:00停机,2023年4月25日18:00后恢复运行。停机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查验业务。

二、启用功能介绍

(一)新增税务数字账户功能。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其中纳税人比较常用的功能为发票勾选确认,与综服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需纳税人额外学习。

如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请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票业务…”相关消息提示,请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非受票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二)新增征纳互动功能。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如对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文字、图片、屏幕共享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

如您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界面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关注“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专题辅导,也可通过在线咨询、税企交流群、办税服务厅、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附件:

1.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doc

2.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操作指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

暂停服务及功能调整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对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将暂停服务,您将暂时无法办理发票上传、发票用途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及发票查验、发票代开、发票领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新办企业套餐等业务,离线开具发票不受影响。因暂停服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升级完成后,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请您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系统暂停服务时间段。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在线咨询、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联系我们。

附件:发票抵扣勾选确认业务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停机升级及新功能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 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电子税务局停机时间: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在此期间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端、自助办税终端等所有功能将暂停服务。

二、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时间: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在此期间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无法办理在线开具发票、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及发票查验等业务。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可离线开票,系统恢复后,开票软件联网即可上传。

三、 自2023年4月25日8:00起,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四、 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请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业务。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存在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4000-9-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山西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山西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确定。


  山西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山西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山西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山西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8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351—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便利纳税人使用发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西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西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确定。江西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江西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江西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江西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诚信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虚抵税款、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功能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计划于2023年5月27日18:00至5月28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5月28日起,
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5月30日起,
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纳税人在使用期间如果遇到问题,可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及功能调整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5月27日18:00至5月28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暂停服务,纳税人将不能办理发票上传、发票勾选、发票用途确认及发票查验等业务。

二、自2023年5月28日起,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

三、自2023年5月30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纳税人在使用期间如果遇到问题,可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启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于2023年5月30日上线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机时间
2023年5月27日18:00至28日18:00新疆电子税务局停机维护。停机期间,纳税人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
二、新增税务数字账户功能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服平台”)。
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其中纳税人比较常用的功能为发票勾选确认,与综服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需纳税人额外学习。
三、新增征纳互动功能
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对于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小悦悦”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互动、留言、远程协助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
如果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下载《纳税人端用票操作指引》(见附件1)、《征纳互动服务操作指引》(见附件2)查看操作方法,关注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专题辅导,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纳税人端用票操作指引》

【长按识别或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
附件2:《征纳互动服务操作指引》

【长按识别或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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