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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案例
清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本年度还能销售产品2 000台,单价2 500元(不含税),每台产品另收取包装物费用113元。
有没有节税点?
政策规定
一、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押金不同于租金。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2)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①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二、价外费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案例分析
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产品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要先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金额,然后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筹划对比
筹划前,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7.6万元。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2 500×13%+2 000×113÷(1+13%)×13%=65+2.6=67.6万元
筹划后,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万元。
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2 500×13%=65万元
筹划结论
按照收取押金方式处理,可以节税2.6万元。在实务中,要注意对价外费用的处理上,确实是收取的价外费用,是要按照所依附的商品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如果是属于押金性质的款项,就不要花冤枉钱,改变实务流程,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