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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哥说税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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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明确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

 

 

自然人提供劳务、取得稿酬所得,由于发票原因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除让个人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外,一般还征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山东省税务局2016年度下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纳税申报。但是,由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法定扣缴义务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是否再次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履行扣缴申报呢?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难以界定的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出台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人履行法定扣缴义务,通过个税报税系统纳税申报。山东继其他省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人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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