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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管新举措,该市代开发票先预征1.5%,来年汇缴时可以扣除

个税征管新举措,该市代开发票先预征1.5%,来年汇缴时可以扣除 漫谈税
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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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1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公告征求意见稿(附后),主要涉及三个内容

2021年1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公告征求意见稿(附后),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取得经营所得,税务机关预征1.5%的个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可以扣除;二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除外),代开环节税务机关不征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时预扣预缴;三是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执行0.15%核定征收的政策,直接由建筑企业在项目地作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附后)。


应当说,这三个内容里面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即,综合所得个税的扣缴工作和发票代开工作相分离,取消异地施工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核定征收,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于扣缴义务人,都是合乎规定,大势所趋的做法,但其中的第一个关于汇缴扣除的内容就有点令人难以理解。


按照天津文件的说法,自然人张先生从事生产经营,2021年5月在天津市代开一张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代开时天津市税务机关征收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0×1.5%=1500元,年度终了后,张先生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以应纳税额扣减预征的1500元,多退少补。


如此操作,就有一个难以征管的问题,张先生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他的经营所得可能来源全国各地,有的代开了发票,有的没有代开发票,且其个人很可能未建立账簿,成本费用无法准确计算,那么他的应纳税额应如何确定呢? 


因此,考虑到便于征管,笔者个人倾向于,将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环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界定为核定征收,而不是预征,征多少就是多少,一次结清,无需汇算清缴,这也是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希望文件在正式出台时,能对此问题加以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15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15日至2月1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规范了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征收率预征与汇算清缴退补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完善税收链条式管理的同时,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税红利,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三是规范跨省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明确了在天津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注: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文第四条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何博士说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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