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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如何开票,请看税务总局观点

甲供材如何开票,请看税务总局观点 何博士说税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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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甲供材如何开票,请看税务总局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第215~216页:


“五是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即甲供材。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元,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二是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并未取得甲供材的相应收入,如果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合计金额计提销项税,与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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