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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第1651085号“康宝莱”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系深圳市拿威仕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两次转让,现在的注册人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历经异议、异议复审和法院诉讼程序。涉案商标初审公告后,康宝莱国际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向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被申请人经审理后,200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01726号涉案商标异议裁定书,核准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康宝莱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2010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被申请人异议裁定。康宝莱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将该一审判决结果录入系统,该商标后续流程未能继续进行。直至2016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将一审判决结果录入系统,涉案商标流程恢复正常,于2016年6月7日刊登注册公告,公告期为第1506期。
2016年1月8日、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针对涉案商标在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上提出的5件撤三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20160000000636、20160000001050、20160000001051、20160000001052和20160000001053。被申请人对该5件撤三申请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随后向涉案商标注册人寄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2016年8月26日,涉案商标注册人反映涉案商标于2016年6月7日刊登的注册公告。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自注册公告之日起算,涉案商标注册未满三年,原受理通知书无效。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对于涉案商标的5件撤三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追回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文编号为:撤三20160000000636CSBL、撤三20160000001050CSBL、撤三20160000001051CSBL、撤三20160000001052CSBL、撤三20160000001053CSBL)。
2017年2月10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行政复议,商标局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认为,一是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完全符合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满5年后才安排公告,明显不合理;三是申请人申请查阅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簿》。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连续三年的期限应从涉案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6月7日),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之日(即2016年1月8日和1月13日)该商标尚未注册公告。被申请人作出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商标局维持了被申请人的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分析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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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解析 | 商标异议案件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3:商标近似被驳回?复审时你要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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