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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花季少女在深夜的一次聚餐中,醉酒不慎掉入水渠身亡,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8名被告赔偿102万余元,法院如何审理?
12月2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以《同饮者的过错》为题,报道了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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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时左右,该案受害者——17岁的李某随其表姑王某,与邓某、尤某、杨某、禤某一同在浮桥某烧烤摊吃宵夜。由于此前几小时已先后在酒吧和KTV饮酒,李某此时已处于醉酒状态。
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李某一人独自走到烧烤摊旁边的水渠边,不慎从水渠防护栏的缺口位置掉落溺亡。各饮酒者酒后未及时发现李某坠入水渠,也未报警处理和联系李某家属,酿成了悲剧。
2019年1月4日,受害人李某父母到鲤城法院起诉,要求共同饮酒者及水渠管理单位共同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合议庭经过多方调查,查清了共同饮酒者及水渠管理单位的具体身份。
责任分析
二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首先,17岁的受害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已的行为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因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致使发生意外,李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次,受害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其注意安全,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但其父母放任其在外留宿,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再次,5名共同饮酒者对于17岁的受害人过度饮酒行为未进行提醒和照顾,在其离开烧烤摊呕吐且长时间未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共同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移交前对案发现场出现的护栏缺口未及时修缮,市政服务中心是案涉内沟河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其对建设单位超过合理整改期限未移交整治工程未予以重视,在护栏出现缺口后未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修复,没有尽到应尽的管护责任。因此,两家单位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案件结果
鉴于该案件存在多项竞合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合议庭的沟通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最终都意识到自身的过错情况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各侵权方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向受害人李某父母支付了各项赔偿款共计24.5万元。
案件警示
少女溺亡事件给家人带来的是伤痛,给共同饮酒者及相关责任单位带来的是教训,也给公众带来了警示:
第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注重对其的关心和照看,以不缺位、不懈怠的监护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二,与他人聚餐饮酒,自身要有安全意识,做到适度饮酒,不劝杯、不贪杯。对于共同饮酒者,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对于同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应当注重照看。
第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日常修缮管护职责应当履行到位,任何不起眼的缺口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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