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关于
领取执行案款的公告
被执行人张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执行到位金额1414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24)闽05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张阳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现被执行人张阳已退出全部赃款,请相关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递交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或者将上述有效证件邮寄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将统一发放执行案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账户,超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将款项上缴国库。具体要求如下:
1.邮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新步路288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晓峰、杨婉婷收。
2.本人现场办理的,需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存折(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
3.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非邮寄材料办理领款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事先电话预约(电话:0595-22212379)确定办理日期,再至本院办理执行案款领取手续。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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