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直至其专利权终止或自动放弃。自专利授权至终止期间,由于每个专利权维持的情况不同,申请人可能收到的官文多种多样,现对作业中常见的授予专利权以后官文情况向大家作出分享。
01
《缴费通知书》
此通知中详细告知专利权人需要补缴年费的具体时限以及年费和滞纳金金额。专利权人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无需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限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延长一个月,需同时向专利局缴纳当年费用5%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缴费通知书》是专利局确认在时限当日及之前未收到或足额收到缴纳的年费而发出的。如专利权人已缴费,仍收到该通知书,因存在专利局发出通知时费用尚未到账的情况,缴费人可以先通过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或者专利局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如确认已缴足年费,则无需重复缴费。
02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足当年的年费,也未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自滞纳金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会签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告知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仍可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此时需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应补缴年费及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请求恢复权利截止日的计算方式为:通知书中记载的发文日+15天(专利局推定的官文收到日)+2个月。请注意计算顺序不得颠倒。
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时,如果考虑恢复权利,需要在截止日前办理恢复权利请求的同时缴纳上述所有相关费用。恢复程序是专利权人的补救程序,审查员会对恢复请求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通常情况下,在规定截止日前办理恢复权利请求,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专利权人在截止日前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的四个月后,对专利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如果专利每年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时,专利局也会签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专利权终止日。
0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和《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
继第2点内容,如专利权人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在期限内办理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查员对恢复权利请求进行审查后,会对符合规定的请求准予恢复权利,并签发《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已按规定提交请求书或者缴足规定的费用,但经审查员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签发《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提交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缺陷进行补正,并说明缺陷,如:未缴纳或缴足费用、请求书填写信息与案件中记载不一致等。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签发《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准予恢复权利。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恢复权利,审查员会发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的截止日的计算方式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中记载的发文日+15天(专利局推定的官文收到日)+1个月。请注意计算顺序不得颠倒。
04
《手续合格通知书》
专利在授予专利权以后,也时常会有专利权人事项变更、专利代理事项变更等需求,此时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审查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上会显示该专利目前的案件状态,比如:专利权维持等。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
作者:刘莹 流程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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