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道路是居民日常出行要道,路面、步道等公共设施完好与否,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出行安全。近日,鲤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公正裁判守护居民出行安全,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01
案情简介
林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经鲤城区某小区绿化带旁的通行道路时,被路面松动、破损的石板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8天。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
事发后,林某多次与该小区物业服务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林某将某物业分公司及所属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2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松动、破损的路面属于小区公共区域,亦是业主日常通行必经之路,某物业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案涉路面石板松动破损直观可见,并非突发隐蔽缺陷,某物业分公司未及时巡查修缮,也未设置警示标识,任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是导致林某摔伤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林某骑行电动车时存在未充分观察路况、车速过快等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形,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鲤城法院依法酌定林某与某物业分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某物业分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108677.21元,某物业总公司对某物业分公司上述赔偿给付不能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某物业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绝非一纸空文、一句口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常态化开展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巡查、养护与修缮工作,对可见、可预见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处置,从源头防范意外发生,不应以“隐患隐蔽”“突发损坏”为由推卸责任。若因管护不到位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居民出行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观察路况、控制车速,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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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作者:杨扬、刘丽兰 编辑:陈思思
一审:杨芳 二审:辜伟隆 三审: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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