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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法说案 | 特价车价格打折,但质量安全“不打折”!

鲤法说案 | 特价车价格打折,但质量安全“不打折”! 鲤城法院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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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鲤法说案 | 特价车价格打折,但质量安全“不打折”!


不少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会因价格优惠选择特价库存车。部分汽车销售商家借此认为,特价车辆出现漆面、配件锈蚀等细微瑕疵,只需简单处理,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然而,背后隐藏的法律责任纠纷却不可忽视。近日,鲤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特价库存车存在质量瑕疵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杨某向乙方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某品牌汽车一辆,原价159700元,成交价114000元(此价特批),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验车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车辆符合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车辆交接单。

汽车销售公司在未进行PDI售前检测的情况下,便向杨某交付车辆。杨某提车后当天即发现主驾驶座、副驾驶座车门内侧有局部爆漆、车顶有漆裂痕迹、后备箱有细微锈点。当日,杨某提出异议,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免费局部喷漆,拒绝做其他补偿或延长质保期限。

协商无果后,杨某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上述瑕疵进行免费彻底维修、承担全部费用、将车辆整车油漆质保期延长至5年并赔偿损失8000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杨某已完成验车环节,其提走车辆后才提出锈蚀问题,若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因该车辆为特价车,杨某无权提出相关诉求。


02

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诉求的车辆局部爆漆、漆裂、锈点问题属于细微瑕疵,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杨某已在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维权主张合法有效。同时,商家不得以“特批价格”“库存车”等理由降低车辆品质,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必须符合全新合格车辆质量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前未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侵害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最终,综合案件事实,鲤城法院依法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免费维修至合格,案涉车辆整车油漆保修期自维修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赔偿杨某相应经济损失。


03

法官提醒

对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而言,特价车、库存车不等于残次车,优惠购车不免除商家需交付合格车辆的义务。即便购买优惠车辆,消费者仍享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障、售后维修、损失赔偿等法定权利。车辆交付前必须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全面排查漆面、金属配件等隐蔽质量问题,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以特价、库存等营销名义降低车辆质量标准。若交付不合格车辆,应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拍摄车辆瑕疵照片,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向商家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作者:史赠莹  编辑:洪金建
一审:郑立群  二审:颜海容  三审: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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