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审查意见是专利代理师的重要工作,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阅读和分析审查意见通知书,依法、客观地陈述意见或/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尽最大可能帮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问题是专利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创造性可采用组合对比的方式,即将多篇对比文件中不同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即:本发明)进行比较。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即:第一步,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第二步,找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本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的第三步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通常是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可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案例一】
【案例二】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防摔水杯,包括透明玻璃杯体和套设在所述透明玻璃杯体外的硅胶保护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杯,包括透明的杯体,杯体为有机玻璃结构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硅胶杯套,用于玻璃杯,可防止玻璃杯摔碎。
从表面来看,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硅胶保护套,对比文件2公开了硅胶杯套,可用于玻璃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防止玻璃杯摔碎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硅胶杯套,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杯体为有机玻璃结构件,有机玻璃具有极强的耐冲击性,是普通玻璃产品的200倍以上,几乎没有任何摔碎的危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设置硅胶杯套,防止机玻璃结杯体摔碎。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显而易见的。
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将使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三】
【案例四】
END
作者:唐逸飞 资深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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