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
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将发明点放置于发明名称中,将提供检索的关键词,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
2.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这样至少存在两个好处:一是使发明名称“落地”,更为确切而不空洞;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提、条件、应用领域等可以限制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提高创造性。
例如,“基于无线通信技术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其中,“基于无线通信技术”是本申请的基本前提,这表明该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工作原理依赖于无线通信技术,这是实现智能家居控制功能的关键。
再例如,“用于医疗成像系统的多任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其中,“用于医疗成像系统”是本申请的应用领域,这表明该多任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应用于医疗成像技术领域。
3.发明名称应当尽量避免用功能或者效果性描述。
发明名称应当尽量避免仅以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以及需要完成的任务来命名。
正确示例:“基于压电效应的能量转换装置”。该发明名称明确指出了装置的核心技术特征——“基于压电效应”,它侧重于描述装置的工作原理或结构特点,而没有涉及任何功能或效果的描述,这样的命名方式有助于清晰地传达发明的技术内容,避免产生误导。
错误示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系统”。该发明名称中使用了“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这样的功能或效果性描述,而这样的描述可能会使发明名称变得模糊或主观,导致对发明实际内容的误解,并且可能会引发对发明效果的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者给审查员留下发明效果未经充分验证的印象。
4.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专利申请时为避免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非专利保护客体,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从技术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而且首先应当从发明名称上着手,避免采用一些商业术语、非技术性词,排除产生“非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的可能。
例:发明名称为“一种面向媒体的网络影响力指数计算方法”的专利申请,单从名称上看,就容易认为该专利申请主要介绍的是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计算方法,形成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
5.发明名称可以考虑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
由于无论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是其他人员进行专利文件的检索,发明名称均是作为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如果能够在发明名称中以偏僻但专业的术语对主题进行体现,则可以增加检索到用于审查本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合适对比文件的难度,或提高被竞争对手检索到本专利申请的门槛。
6.分案申请发明名称。
由于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的主题应当等于或小于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主题。因此在代理实务中,如有分案前景,分案的发明名称可以紧密围绕母案权利要求书中提及的特定主题或技术点来命名,确保分案与母案在内容上的逻辑连贯性和关联性,并且能够准确反映各自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
例如,发明名称为“空间数据处理、化简与渐进传输的方法与装置”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分案,将该申请的空间数据化简和空间数据渐进传输两个主题分案,分案后的发明名称分别确定为“空间数据的化简方法与装置”、“空间数据渐进传输方法与装置”,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为母案申请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