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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乐米公司与爱姆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乐米公司与爱姆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隆天知识产权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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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次发布的案例为乐米公司与爱姆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文中附有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





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书充分展现了隆天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调查员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凝心聚力,协作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反垄断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体系构建、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等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并通过详细解析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以期为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经典案例


乐米公司(我方代理)与爱姆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73民终4084号、(2020)京1015民初73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姆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01

案件情况

北京爱姆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姆斯公司)和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米公司)均为提供景观、园林等设计服务的企业。爱姆斯公司在第42类和第44类“建筑制图、景观设计、园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多枚“MCM”商标,其最早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月14日。乐米公司成立时间晚于爱姆斯公司“MCM”商标的申请日期,且在类似服务上使用多种“MCM”标识。爱姆斯公司认为乐米公司与其属于同行业,乐米公司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册、办公场所、员工名片、手提袋、PPT、信封上使用“MCM”相关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乐米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判决高额赔偿。



虽然乐米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爱姆斯公司“MCM”商标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但乐米公司对MCM标识的合法使用基础来源于其美国母公司对MCM标识的在先权益及在先使用。基于此,我方建议乐米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其母公司的在先权益在本案中进行先用抗辩。

02

审理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在先在市场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该保护应是实质性保护,只要使用人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没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即应当认定属于原使用范围。


朝阳法院进一步列出了先用抗辩成立需同时符合的四个要件:(1)被诉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2)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被诉标识;(3)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4)使用人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根据我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朝阳法院认为乐米公司证据可以证明其母公司在先在中国对MCM标识进行了使用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乐米公司的使用构成正当使用,爱姆斯公司无权禁止乐米公司的使用。乐米公司有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先用抗辩成立。


爱姆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爱姆斯公司主动撤回上诉。

03

律师说案

本案中,办案团队在仔细分析爱姆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后,一方面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积极收集大量证据进行举证和抗辩,主张乐米公司对MCM标识的合法使用基础来源于其母公司的在先权利及在中国的在先使用;另一方面指出爱姆斯公司提供的在先使用证据并非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依据相关证据指出爱姆斯公司注册MCM商标主观上难谓正当,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动摇本案权利基础,影响法官的心证。此外,办案团队还充分利用爱姆斯公司在取证固证中的漏洞,在庭审中予以合理利用和应对,巧妙化解了案件焦点问题,最终赢得了朝阳法院的支持,驳回了爱姆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实践中,原告作为主动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一方,其胜率一般较高,因此我方能够代理乐米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并赢得最终胜利,实属不易。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样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据此,《商标法》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当中涉及的各类主体的利益应予平衡,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其具体考量的包括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的利益,作为相关公众的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等。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但在公平竞争之下,如果一律赋予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符号中的组合元素享有绝对独占权而禁止他人使用,则势必导致原已合理使用含有该元素的标识的同业竞争者被排除在正常市场竞争之外,最终损害的是公平竞争秩序。


另外,虽然《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应注意该权利也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本案涉及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以及如何实现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乐米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案的先用抗辩成功,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对性,法官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解读也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引。


【办案团队】洪燕律师、隋萍律师



接下来,隆天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将每周发布“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敬请关注!


往期回顾(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第一期:平衡体公司与永康一恋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二期:创造者公司与光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三期:LG电子株式会社与高柏通发明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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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合元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期:京瓷株式会社与金孔酒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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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海霸王公司与海霸王晋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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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某计算机公司与联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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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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