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喜来健株式会社与宁波慕瑞斯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喜来健株式会社与宁波慕瑞斯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隆天知识产权
2025-05-19
2
导读: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次发布的案例为喜来健株式会社与宁波慕瑞斯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文中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





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书充分展现了隆天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调查员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凝心聚力,协作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反垄断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体系构建、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等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并通过详细解析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以期为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经典案例


喜来健株式会社(我方代理)与宁波慕瑞斯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民终1545号、(2017)豫01民初39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慕瑞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喜来健株式会社

一审被告:商丘市晴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博柯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技术领域:机械、材料


01

案件情况

喜来健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ZL201110203317.1、名称为“温热治疗仪用上下运动调节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喜来健株式会社的产品远销全世界各地,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喜来健株式会社于2001年投资设立中国公司,截至目前其体验中心覆盖全国32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涉案专利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要求高,系喜来健株式会社产品群中的核心产品。


喜来健株式会社认为商丘市晴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美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企业店铺,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XLF-A18温热理疗床”(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且与宁波博柯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柯莱公司)和宁波慕瑞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瑞斯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喜来健株式会社遂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请求判令晴美公司、博柯莱公司和慕瑞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晴美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尚不确定。晴美公司还称其仅有销售行为,不存在制造情形,在网上的宣传资料存在夸大成分,而且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没有主观恶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博柯莱公司和慕瑞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专利不稳定,缺乏创造性,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针对被诉无效决定作出判决之前,涉案专利仍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博柯莱公司仅为代开发票,本身不存在销售行为,且被诉侵权产品系在2016年3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之后遗留的库存产品(喜来健株式会社曾于2015年请求进行专利行政查处)。

02

审理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慕瑞斯公司、博柯莱公司生产,由晴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晴美公司作为销售者由于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慕瑞斯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博柯莱公司提供发票,且二被告公司官方网站对外宣传中均称系一家专业从事家用、医用健康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对外提供的产品名片也显示为二被告的名称,故博柯莱公司与慕瑞斯公司对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决慕瑞斯公司、博柯莱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0 000元。


慕瑞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不但授权前经过了实质审查,且经过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分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667号和第38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综合考虑相关规定及本案情况,本案可以不中止审理。第二,通过一审庭审比对,慕瑞斯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无异议。在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因此,慕瑞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喜来健株式会社和慕瑞斯公司在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处理库存产品的时间为三个月,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故对慕瑞斯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签订和解协议之后遗留库存产品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博柯莱公司未提出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对慕瑞斯公司提出的博柯莱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喜来健株式会社和慕瑞斯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第4条约定,“违约金额为每发现一次所涉专利权产品10万元”,故对慕瑞斯公司“和解协议曾约定如果后续有侵权行为,相应的违约金应是人民币1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慕瑞斯公司、博柯莱公司共同赔偿喜来健株式会社经济损失400 000 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郑州高院判决:驳回慕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3

律师说案

现实中,侵权人常常利用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以及公司的有限责任,通过设立公司或多个关联公司,将法人作为侵权工具,分工协作、分设账户、相互掩护,实施侵权行为。比起单一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多个法人之间相互掩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更难以发现和有效取证。即便能够提起侵权诉讼,关联公司之间或相互推诿干扰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分配,或以虚假实体掩护真实侵权主体,以图金蝉脱壳,给侵权打击带来极大障碍。


本案中,专利侵权人以慕瑞斯公司和博柯莱公司相互掩护,实施侵权行为。在喜来健株式会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侵权人又试图利用慕瑞斯公司,来掩护博柯莱公司逃脱侵权赔偿等法律责任。为此,承办律师在取证阶段特别即专门针对这一难点,制定了严密的取证计划,特别是针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销售人员名片、宣传手册、展会宣传等资料进行了充分取证,并冒着极大风险前往两公司的工厂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和取证,从而获得了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关键性证据。在正式庭审阶段,办案律师利用有利证据,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几个方面着手,向法庭证明了两家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为不同法人主体,但实质上却是一体两面,相互协同,有计划地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最终,办案团队协助喜来健株式会社成功达成诉讼目标,促使法院认定慕瑞斯公司和博柯莱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办案团队】郁舜律师、洪燕律师



接下来,隆天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将每周发布“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敬请关注!


往期回顾(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第一期:平衡体公司与永康一恋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二期:创造者公司与光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三期:LG电子株式会社与高柏通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四期:古野公司与深华扬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五期: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第六期:合元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期:京瓷株式会社与金孔酒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第八期: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九期:海霸王公司与海霸王晋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期:安翰公司与金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一期:中集集团与北京中集能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二期:亿光公司与日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三期:美克家居公司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田田家园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第十四期:杰士汤浅等与兴池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五期:周锡山与凤凰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

第十六期:灵北公司与康弘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十七期:灵北公司与扬子江药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十八期:某计算机公司与联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九期:梅西公司与国网公司域名侵权案

第二十期:中集集团与蒂森中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二十一期:小米公司与宇龙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二十二期:日本须崎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责任编辑:刘雅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隆天知识产权
1234
内容 1317
粉丝 0
隆天知识产权 1234
总阅读2
粉丝0
内容1.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