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的规定,在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然而,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基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拆分成多个单一技术特征分别进行评述,进而认为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碎片化”的审查方式缺乏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思考,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被低估。因此,在答复这类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主动引导审查员回归整体性视角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内延式整体分析、外延式整体分析以及迁移式整体分析等多个方面探讨如何通过整体性分析来构建具有说服力的创造性答复策略。
内延式整体分析
外延式整体性分析
迁移式整体性分析
在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作为出发点,可以向内部延伸,对若干技术特征的组合进行整体性分析;也可以向外部延伸,将明示/隐含的环境特征纳入整体性分析;还可以将复杂的整体技术方案迁移映射到相似但简易的应用场景中进行整体性分析。简而言之,整体性分析是从发明构思的全局视角出发,考察技术方案的整体架构、各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以及技术方案整体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挖掘发现原本不易察觉的方案差异。另外,答复过程中还可以结合技术问题、发明构思等方面的分析,来加强意见陈述的说服力。
以上为笔者基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工作总结的一些经验,如有不足、错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陈文君、王永
资深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刘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