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不同源,俩“海霸王”对峙法庭》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特别策划《同名不同源,俩“海霸王”对峙法庭》,文章围绕海霸王汕头公司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展开。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郑理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的采访,对案情及案件重大意义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诺律所”)作为海霸王汕头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取得了胜诉结果。终审的胜利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委托人获得经济赔偿,并维护了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声誉。更重要的是,本案标志着海霸王公司核心商标自1994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对其公司发展及品牌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以下为《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全文:
案情简介
原告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极具知名度的速冻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隆诺律所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调查发现,被告海霸王(晋江)饮料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与原告字号完全相同的公司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薯条(属国际分类第29类)和速食米饭、方便面(属国际分类第30类)等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虽然原告在第29类和第30类上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但本案仍需认定“海霸王”品牌在原告主营商品所对应的第29类上构成驰名商标,才能获得与原告商标知名度相符的保护。隆诺律所深度研究了在持有防御注册商标情况下,以主营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维权的在先判例和考量因素,筛选并提交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判决先例供法院参考。本案是泉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首例认驰案例,并经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隆诺律所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商标权人针对独立商标专用权及禁用权的独立请求权以及与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相符的保护强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责任编辑:刘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