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的意义并非源于其结构本身,而取决于其在特定技术问题中的功能定位。当背景技术或者技术问题不同时,相同的技术特征的设计动机及所起的作用均存在实质性差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缺乏将其与涉案专利特定技术问题建立关联的技术动机,故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应用于涉案专利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其在特定技术方案中的综合体现。即便对比文件中存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结构,但若未公开(也未暗示)该结构能够产生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特定效果,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就无法从对比文件中获知该效果,自然也就不存在“采用该特征解决涉案专利问题”的启示。
下面将结合案例1进行说明:
为改善因支撑件高度不均而导致的像素结构显示亮度不均的问题,案例1公开了一种像素结构,通过设置分别与像素电极连接的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并将压感元件设置于第二开关和像素电极的连接线路中,利用压感元件的阻值与其所受压力之间呈负相关的特性,以及第二开关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的特性,以使第二开关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从而以调整像素结构在不同盒厚位置处的光线的穿透率以及像素结构在不同盒厚位置处的显示亮度,并提升像素结构显示亮度的均一性。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判定使用者按压屏幕的压力。具体实现方案为:在第二基板设置有相互之间具有预定间隙的多个触控电极,压感层覆盖触控电极及间隙,压感层在受压力作用时,自身电阻变化,相邻两个触控电极被导通,且随着压感层的电阻变化,相邻两个触控电极之间的压差发生变化。继而可以通过检测相邻两个触控电极之间的压差变化来确定触控压力大小和触控位置,以实现触摸位置的识别,并可以识别触摸位置的压力。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像素驱动电路与像素电极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涉案专利中与像素电极连接的第二开关。对比文件1中的压感层的电阻在受到压力时发生改变,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压感元件。
在判定创造性时,审查员犯了“结构相同=技术问题、效果相同”的逻辑错误,忽略了相同的结构只有在特定技术背景下才能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进而才能被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像素驱动电路也与涉案专利中的第二开关的作用不同,涉案专利中的第二开关可以与压感元件配合,以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但是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其像素驱动电路具有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也不具有相应动机。
在意见陈述时,可以先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分别说明对比文件1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涉案专利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便审查员能够对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在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性一目了然。
然后,可以指出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为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该技术问题的存在,更无解决该技术问题的需求,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时,不会从以解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为目的的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手段。也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的像素驱动电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关联的动机。
此外,还可以指出相同的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中分别所起的作用,说明同样的结构用于不同的背景中,可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可以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像素驱动电路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结合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只能知晓像素驱动电路为像素电极提供驱动电压或者驱动电流的效果,而无法预见像素驱动电路能够与压感层、间隔物配合,以实现像素电极的充电、放电的技术效果。而涉案专利正是发现了压感元件、第二开关以及支撑件三者配合,能够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产生像素电极充电或者放电的效果,才将其用于改善因支撑件高度不均而导致的像素结构显示亮度不均的技术问题,这一发现本身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属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