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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 | 浅析创造性论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答辩思路

隆天律丛 | 浅析创造性论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答辩思路 隆天知识产权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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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审查员在将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时,常会将技术特征进行拆分对比。即便对比文件中相似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背景技术与涉案专利不同,审查员也往往据此认定存在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文结合具

审查员在将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时,常会将技术特征进行拆分对比。即便对比文件中相似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背景技术与涉案专利不同,审查员也往往据此认定存在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浅析此类情形下的答辩思路。


一

先明确创造性判断的法律规定与判断方法,指出并否定审查员的逻辑谬误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其中,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三步法进行,具体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如何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即是要分析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涉案专利。


通常而言,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包括两点:一是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二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基于上述创造性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方法可知,审查员将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拆分后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时,将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特定联系(例如:具有相同的连接关系)等同于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忽略了技术启示的核心是“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采用该技术特征解决涉案专利特定技术问题’的动机”,而动机的产生必须结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而非单纯的结构,这种忽略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去评价创造性的逻辑本身就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判断规则的。



二

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差异、技术效果的未公开性,推导对比文件没有技术启示

技术特征的意义并非源于其结构本身,而取决于其在特定技术问题中的功能定位。当背景技术或者技术问题不同时,相同的技术特征的设计动机及所起的作用均存在实质性差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缺乏将其与涉案专利特定技术问题建立关联的技术动机,故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应用于涉案专利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其在特定技术方案中的综合体现。即便对比文件中存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结构,但若未公开(也未暗示)该结构能够产生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特定效果,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就无法从对比文件中获知该效果,自然也就不存在“采用该特征解决涉案专利问题”的启示。


下面将结合案例1进行说明:


为改善因支撑件高度不均而导致的像素结构显示亮度不均的问题,案例1公开了一种像素结构,通过设置分别与像素电极连接的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并将压感元件设置于第二开关和像素电极的连接线路中,利用压感元件的阻值与其所受压力之间呈负相关的特性,以及第二开关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的特性,以使第二开关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从而以调整像素结构在不同盒厚位置处的光线的穿透率以及像素结构在不同盒厚位置处的显示亮度,并提升像素结构显示亮度的均一性。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判定使用者按压屏幕的压力。具体实现方案为:在第二基板设置有相互之间具有预定间隙的多个触控电极,压感层覆盖触控电极及间隙,压感层在受压力作用时,自身电阻变化,相邻两个触控电极被导通,且随着压感层的电阻变化,相邻两个触控电极之间的压差发生变化。继而可以通过检测相邻两个触控电极之间的压差变化来确定触控压力大小和触控位置,以实现触摸位置的识别,并可以识别触摸位置的压力。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像素驱动电路与像素电极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涉案专利中与像素电极连接的第二开关。对比文件1中的压感层的电阻在受到压力时发生改变,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压感元件。


在判定创造性时,审查员犯了“结构相同=技术问题、效果相同”的逻辑错误,忽略了相同的结构只有在特定技术背景下才能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进而才能被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像素驱动电路也与涉案专利中的第二开关的作用不同,涉案专利中的第二开关可以与压感元件配合,以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像素电极进行充电或者放电,但是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其像素驱动电路具有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也不具有相应动机。


在意见陈述时,可以先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分别说明对比文件1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涉案专利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便审查员能够对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在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性一目了然。


然后,可以指出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为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该技术问题的存在,更无解决该技术问题的需求,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时,不会从以解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为目的的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手段。也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的像素驱动电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关联的动机。


此外,还可以指出相同的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中分别所起的作用,说明同样的结构用于不同的背景中,可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可以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像素驱动电路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结合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只能知晓像素驱动电路为像素电极提供驱动电压或者驱动电流的效果,而无法预见像素驱动电路能够与压感层、间隔物配合,以实现像素电极的充电、放电的技术效果。而涉案专利正是发现了压感元件、第二开关以及支撑件三者配合,能够根据支撑件的高度,对产生像素电极充电或者放电的效果,才将其用于改善因支撑件高度不均而导致的像素结构显示亮度不均的技术问题,这一发现本身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属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贡献。



三

从技术方案的相悖性,推导对比文件没有技术启示

若对比文件的整体技术方案、设计思路与涉案专利存在根本性冲突,则即使对比文件公开了某个与涉案专利结构/连接关系相同的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动机将该特征从对比文件的方案中剥离,并结合到涉案专利的方案中解决特定问题,因为这种剥离和结合会与对比文件的整体设计相悖,甚至导致对比文件的方案失效,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做出的选择。


以案例2进行说明:


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保证粘附层23对发光芯片22具有足够粘附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后续发光芯片从粘附层23上脱离的难度。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发光芯片22的远背板面设置占位牺牲层24,利用占位牺牲层24以占据、遮掩发光芯片22的部分远背板面,以减小粘附层23与发光芯片22远背板面之间的接触面,进而可减小粘附层23对发光芯片22的粘附能力。具体结构可以参考下图1。


图1


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发光芯片在转移时因第一接触面及第二接触面分解产生的气体而导致发光芯片出现位置偏转、破损,进而提升发光芯片转移时的精准率。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衬底上形成连接件和发光芯片,并使连接件部分嵌入发光芯片内部,以使连接件与发光芯片至少形成在第一方向上的第一接触面和第二方向上的第二接触面。具体结构可以参考下图2-3。



图2


图3


对比后发现,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都不同,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对比文件1在通过减小粘附层23与发光芯片22远背板面之间的接触面,继而以减小粘附层23对发光芯片22的粘附能力的技术构思下,不会再想到将其占位牺牲层24嵌入发光芯片22中,因为这样会进一步增大占位牺牲层24与发光芯片22之间的接触面,进而会增大后续发光芯片22脱离的难度,显然,这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违背的。


在意见陈述时,可以先分别陈述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以表明:由于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且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就没有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结合到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中,以实现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的动机。


进一步地,还可以按照审查意见的逻辑,尝试将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中的一者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另一者中,可以发现结合组成的技术方案与结合前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悖,以此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设计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时,不会从逻辑相悖的对比文件中选取单个特征,更不会预见该特征能解决涉案专利的问题。


从案例1、2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专利审查的创造性答辩中,针对审查员“仅以结构/连接关系相同,即推定对比文件给出了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无视对比文件未公开该特征的对应技术效果、未关联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审查意见,核心答辩思路是打破“结构相同=启示成立”的推定,回归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本质,从技术问题的差异性、技术效果的未公开性、技术启示的法定判断要件三个核心维度,结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层层反驳,同时紧扣“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现有技术的缺陷提出,对比文件无动机、无基础采用该特征解决该问题”的核心逻辑。



李锐

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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