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塑令”加码:我协会再次倡议电商界全员参与
海南省电子商务协会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被列入名录。该名录自 9月1日起实施。
此前,海南省商务厅于5月27日组织召开电商平台“禁塑”工作座谈会,联名海南省电子商务协会向电商界全体成员发出“禁塑”倡议。
第二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公告显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公告要求,在海南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应当依照《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DB46/T 505—2020)地方标准要求,使用电子监管码及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标志。
据了解,此前公布的第一批名录包括了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餐饮具类,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
本次发布的第二批禁塑名录禁止的是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其中“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是禁止产品的基础定义,括号内“含保鲜袋”是补充说明。具有提携功能是本次禁止产品的先决条件。“含保鲜袋”是对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包括保鲜袋补充和强化说明。具体到实际产品包括背心式保鲜袋、带洞口提手的保鲜袋、带提手的保鲜袋以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和其它具有提携功能的保鲜袋。传统的平口保鲜袋不在此次禁止产品的范围内。
为什么将“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纳入禁止名录?
一次性塑料袋因为轻薄、难回收并且回收价值低,绝大部分都会作为其它垃圾被填埋或焚烧,相当部分的一次性塑料袋会流入环境中,是流入环境中形成塑料污染的最多的塑料产品之一,因此是首当其冲法规要求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但是由于大部分全生物降解袋在食品接触、保鲜功能上还不能替代保鲜袋,因此第一批禁塑名录及补充名录并未将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纳入禁止范围。但是,在禁塑后市场上出现了将背心式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或背心式保鲜袋转移用途,用作购物袋的情况,事实上在使用环节仍旧使用了一次性不可降解购物袋。为填补第一批名录因转移产品用途出现的漏洞,经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决定将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作为第二批禁止的产品。
第二批名录发布后会不会影响传统平口保鲜袋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
传统满足保鲜使用需求的保鲜袋均为平口,本身设计旨在满足保鲜需求,而不用于提携物品需求。因此传统平口保鲜袋可以继续合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相关监管部门不应禁止合格的传统平口保鲜袋正常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相关企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应扩大第二批目录的产品解释,不应误导商家和消费者停止销售、使用合格的传统平口保鲜袋。
目前主流的全生物降解材料在保鲜功能上尚无法替代由聚乙烯(PE)材料制成的保鲜袋,因此在几年内不会将传统平口保鲜袋纳入禁塑名录。
目前商家库存和尚未销售的背心式食品接触塑料袋/保鲜袋如何处理?
建议商家尽快向上游供货商退货,9月1日名录正式实施后,任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禁止名录下的产品都将属于违法行为,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此,海南省电子商务协会再次吁请广大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部商家、电商界朋友们:绿色海南美如画,全面“禁塑”靠大家!请大家积极参与到这场“禁塑”战役当中来,与海南1000万岛民一起,为创造绿色、低碳、环保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美丽家园,尽一份责任、扛一份担当!

